反假货币系列专题知识——非法持有、使用假币
近日,因非法持有、使用假美元,张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12月底,张某在深圳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了190张面额为100的“美元”。随后,张某将这些购买来的“美元”带至广西某市,并在约定地点用其中的9张美元与他人兑换成越南盾,然后再将兑换的越南盾换回人民币。在第一次顺利得手后,张某指使其同乡携带另外的30张美元兑换,该同乡兑换到18900元人民币。其后,张某“故技重施”,再次找同乡拿50张美元进行兑换,不料被对方识破是假币并报警。警方随后将张某抓获,并查获剩余的100美元。
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张某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情节,故依法从轻处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风险提示:如收到假币应及时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明知假币持有、使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