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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违规收费典型案例1:只收费不服务

发表于:2018-12-06   阅读数:5165

与贷款捆绑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服务质价不符。

A银行涉嫌违规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未提供相关服务或少服务,主要事实如下:

1. 与贷款捆绑收费。

一是贷款定价时明确中间业务收入。如A银行2011年9月20日与某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协议为该企业补充流动资金1.3亿元设计融资方案,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收取投融资财务顾问费430.3万元,其中第一笔173万元于2011年9月30日支付。经查,A银行2011年9月28日向该电力工程公司贷款1.3亿元,在贷款定价申报表、贷款定价基本情况表、贷款定价计算表中分别注明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中间业务收益调节系数1.33%,并在放贷理由中明确“贷款发放后预计中间业务收入172.9万元”,与收取的财务顾问费金额高度吻合,时间非常接近。

二是投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建议融资金额与贷款发生时间、金额高度重合。如2011年4月15日A银行与某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3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1年4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共分7次发放2.23亿元。与此同时,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12月22日期间,双方共签订7份《投融资财务顾问协议》,每份协议签订日期和建议融资金额与放贷时间、放贷金额高度重合。

三是投融资顾问费与贷款金额存在比例关系。如A银行在2013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12笔收取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年财务顾问费25.2万元。经测算,此项收费与贷款挂钩,收费标准为放贷金额7700万元×基准利率6.56%×上浮5%。

2. 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质价不符,未提供或少提供相关服务

一是融资方案报告书多从贷前调查报告摘抄,与企业申请贷款方案基本一致,没有个性化和实质性的服务内容A银行2012年9月份收取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2012年9月7日提出贷款申请,融资顾问服务报告书是贷前调查报告修改而成,2013年8月份再次收取该公司融资顾问费36万元,该公司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融资方案报告书还使用2012年9月贷款调查报告内容。A银行2012年4月24日与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签订14.6亿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于2012年6月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报告书,融资建议方案内容多为贷前调查报告抄袭而来,甚至融资方案报告大篇幅地出现其他公司的数据和内容,抄袭痕迹明显。

二是部分服务报告出现较多逻辑问题或明显错误,后补痕迹明显。如2012年6月为某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形成的融资顾问报告中有“近日铁道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实际上该文为2011年下发。经查,该融资顾问报告是从2011年的贷前调查报告中抄袭而来;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1月,却出现了该企业2012年全年统计数据;某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2012年1月20日,却出现了1月末的公司总资产等数据资料;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顾问报告形成时间为2013年3月28日,却出现“展望2012年”等表述,明显为抄袭2011年起草的贷前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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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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