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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件抵押贷款顺利通过 银行监管需加强

发表于:2019-01-16   阅读数:5260

2018年12月26日,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尚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某行邯郸分行贷款,截止2017年9月22日贷款本金7998102.11元及剩余利息2742670.7元未能归还,本金利息合计10740772.81元,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该案的关键点是尚某某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书房产他项权证书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而随后由于经营不善,未能按期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按照规定,公司从银行贷款,把公司土地抵押到银行,在办理他项权利证书时,贷款企业和银行工作人员到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办理。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有章不循导致贷款监控机制失去了有效性,违规操作给银行带来损失。

   2013年12月30日,尚某某以生泰公司名义,以生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为抵押物,与A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年利率为8.7%,期限为12个月,用途为采购面粉。在尚某某向A支行提供了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书和房产他项权证书后,该行于2014年1月13日发放贷款800万元至生泰公司在该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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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间,生泰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21日还息129533.33元,2014年6月23日还息177866.67元,2014年10月30日还息177699.14元,2014年9月22日还息167.53元。截止2017年9月22日贷款本金7998102.11元及剩余利息2742670.7元,合计10740772.81元未能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2014年10月份A银行邯郸分行安排对所有贷款手续进行核查,分行和支行的工作人员到该县国土局、房管局核查生泰公司这笔手续时,国土局、房管局工作人员说他们没有为生泰公司在A银行贷款办理过抵押手续,也没有出具他项权利证书。从而确认生泰公司提供的土地他项权证和房产他项权证是假的

A支行收到贷款请求后,本应派人来核实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被其以种种理由骗过去了,A支行没有派人到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就把这800万贷款给放下来了。贷款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一直亏损,又把公司的土地,厂房抵押给B银行贷了2400万。

2014年4月29日,生泰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生泰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2400万元整,到期日为2015年4月9日,借款用途为买原料。2014年4月30日B银行与生泰公司办理了房产、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后,于同日完成放贷义务。贷款到期后生泰公司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也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与原告协商一致。B银行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生泰食品公司偿还欠款2400万元及利息5811000元,生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确认B银行对生泰公司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判令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以上全部债权。

无独有偶,企业或个人使用假证件骗取银行贷款,也有个别银行内部人员明知故犯,利用监管漏洞,使用假证办理抵押贷款的。

2014年,因生意失败,某行客户经理的蔡某产生200万元的债务亏空。为还清债务,他利用其在银行有负责审核贷款材料的有利身份,从街头获取制作假证的电话,联系制作了“房产权属证”“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同时取得曾委托他办理银行业务的亲友身份证复印件,先后从浦城县相关金融机构办理35万元以下贷款

截止2017年6月,其所在银行报案时,蔡某使用假证件抵押贷款35万元13笔,抵押普惠金融卡30万元2张,金额总计515万元2017年5月,该银行将所有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权属证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对真伪,蔡某得知后,便以续贷转借资金为由向银行客户祝某等人提出借款,借款金额共计120万元,随后携款潜逃。2018年10月,蔡某在杭州被抓获。蔡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数额巨大,且在逃跑前毁灭贷款档案,该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再次提醒大家,在信贷审核时,特别是涉及到房产或土地产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认真核实,规避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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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聚融风控研究中心   作者: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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