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融E在线教育平台
  • 下载APP
    扫码下载官方APP
    -更好体验在线学习、练习、考试-
    下载APP
  • 登录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聚融e讯 金融时事 国内 两会内金融界代表为《反洗钱法》建言献策

两会内金融界代表为《反洗钱法》建言献策

发表于:2020-05-29   阅读数:2621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逻辑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反洗钱制度体系“短板”日益凸显。现行《反洗钱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反洗钱监管的需要。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此,2019年两会金融界代表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部分条款


《反洗钱法》的正式实施,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反洗钱领域国际国内形势较法律实施之初发生了显著变化,反洗钱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亟需在更深、更广、更高的层次上作出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周振海表示,修订《反洗钱法》是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形势、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对接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顺应国际主流立法趋势的现实要求,是全面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的制度保障。因此,他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


扩充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参考FATF《四十项建议》相关规定,在《反洗钱法》第二条中,将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偷税犯罪等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更好地满足国际反洗钱司法合作的要求。

 

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在《反洗钱法》附则第三十五条中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贵金属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恐融资义务。


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分工协作。在《反洗钱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建立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之间建立以金融情报为纽带、以资金监测为手段、以数据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协作机制。《反洗钱法》第二章中明确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工作职责。


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建议将《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完善《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通过增加行政处罚情形、提高行政处罚金额上限,增加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应适时修订《反洗钱法》


自《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国内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已10年有余。在《反洗钱法》赋予的职责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反洗钱监管协调机制和洗钱案件查办机制。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构筑起预防打击洗钱及其上游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但是,现行《反洗钱法》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最新规定,且难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和实施反洗钱监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表示,应及时修订《反洗钱法》,在强监管态势下指导义务机构做好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建议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洗钱上游犯罪,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犯罪扩大为所有类型的犯罪。


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建议参照FATF标准,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范畴。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类别,并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规定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


加强部门间反洗钱分工协作。建议在现行反洗钱监管体制基础上,细化相关部门的界定,克服协助和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瓶颈。具体明确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范围,切实提高部门合作的积极性。


完善反洗钱义务相关条款。建议参照FATF建议,详尽规定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在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的基础上,增加义务机构反洗钱职责,明确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特定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等内容纳入反洗钱义务的履职范畴。


完善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扩充调查主体,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至设区的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明确调查客体,规范人民银行启动反洗钱调查的具体情形。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扩大罚款幅度,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增加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违法成本。


修订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建议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反恐怖活动的需要,增加专门章节,从顶层设计层面明确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恐怖融资义务,列明涉恐名单监控、涉恐资金监测、涉恐资产冻结、涉恐融资定向金融制裁等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王景武:开展《反洗钱法》修订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


近年来,洗钱和恐怖融资已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和恐怖融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系统的安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形势日益严峻,给国家安全和人民权益造成了威胁和损害。2017年,《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已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凸显了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重要性。


随着国际反洗钱标准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的转变,现行的《反洗钱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反洗钱形势。“及时修订《反洗钱法》有利于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有效性,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高我国国际形象和话语权,有利于强化监管实践、提高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履职能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建议从以下要点,完善新时代反洗钱法律体系。


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在《反洗钱法》修订中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将《刑法》中与洗钱犯罪相关条款所涉的所有上游犯罪全部纳入。


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具体履职要求。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和具体的反洗钱义务,规范和约束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行为。加大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监督力度,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向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如房地产、贵金属等)蔓延。


健全反洗钱监管框架和监管协作。建议修订《反洗钱法》关于监管机制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国内反洗钱监管框架及各成员单位间的监管合作机制。


加大反洗钱行政处罚力度。扩大行政处罚对象范围,明确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其中。增加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反洗钱信息系统漏洞和其他重大洗钱风险隐患纳入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调高目前《反洗钱法》对义务机构行政处罚金额的上下限标准。


加强反洗钱数据信息共享。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反洗钱数据信息提供与使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明确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共商协作,将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公安户籍人口信息等纳入反洗钱数据库,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使用相关数据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修订《反洗钱法》适应反洗钱新形势


自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反洗钱法规制度日趋完善,反洗钱监管效能显著增强,打击洗钱犯罪的成果突出,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的程度不断深化。然而,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反洗钱形势较《反洗钱法》实施之初发生了深刻变化,反洗钱工作已逐渐从“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过渡,反洗钱义务机构的范围从金融机构扩大到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他领域,国际反洗钱标准日趋严格,境外反洗钱监管压力不断加大。


“为适应反洗钱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现行《反洗钱法》进行修订完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崔瑜建议对《反洗钱法》作以下修订。


完善反洗钱部门间分工协调机制;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和调查主体范围;修订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


完善反洗钱义务相关条款。建议在《反洗钱法》中明确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客户身份识别”的阐述修改为“客户尽职调查”,对金融机构提出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识别)要求,完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条款,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条款,增加洗钱风险控制措施的条款。


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建议《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罚款的裁量空间,将“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未按照规定执行定向金融制裁”等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


此外,她还建议完善下列条款:明确“受益所有人”定义,对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提出识别要求;增加客户和有关部门应配合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定;完善保密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义务机构的保密要求和受理举报机构处理结果的保密要求;完善依法处理反洗钱举报的相关规定,区分涉嫌洗钱行为和违反反洗钱义务行为的举报处理程序;增加反洗钱队伍建设的规定。



阅读更多
本文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未知

总共有(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