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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精选

发表于:2020-06-12   阅读数:15147

案例一:占某金融诈骗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9年5月13日,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金融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金融诈骗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二千元。


洗钱手法:以刷POS机方式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占某无正当理由,协助杨某、刘某二人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其超市的POS机刷卡提现,每笔收取手续费2000元,并将部分骗取的公积金贷款通过银行转账至杨某、刘某指定的账户。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占某用其本人绑定POS机某银行账户共向杨某、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323.1万元,占某收取手续费共计6万余元。






案例二:李某毒品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洗钱手法: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在网络上认识贩毒人员李某,并多次在其手中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李某在明知李某为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应李某要求,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用于毒品贩卖收付款使用,以协助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





案例三:曾某涉黑洗钱案


案件审判结果:2019年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3700万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


洗钱手法:1、利用公司账户转移犯罪所得。江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明知熊某某从事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仍应其要求,利用自己公司的账户帮助熊某某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另外,熊某某特意安排朋友陈某某和洪某某合伙成立了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由熊某某本人实际控制,并由该公司账户先后接收犯罪所得款,共计3200万元。


2、签订虚假合同,掩饰犯罪所得。曾某在得知熊某某被立案侦查后,曾某以江西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南昌某某公司补签了一份虚假的工程预付款合同,用于掩饰帮助接收犯罪所得款500万元的事实。此外,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公司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以掩饰3200万元巨额资金转款的非法性。


3、将犯罪所得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曾某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所得,仍采取提供、使用江西某某公司及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提现等手段,帮助熊某某将上述3700万元巨额犯罪所得款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划转,以此来模糊资金往来关系,规避监管,逃避打击。





案例四:地下钱庄洗钱案


案件经过:2020年4月底,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瑶海分局成功破获了以胡某为核心的“4.22”特大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流水近百亿元。本次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斩断了一条跨越国境的地下钱庄犯罪通道。目前,专案组已扣押各类银行卡100余张,冻结涉案账户48个,冻结资金1500万元。同时,专案组正在对案件深度经营、深挖拓线,力争研判出更多地下钱庄线索,积极发起集群战役,实现战果最大化。


地下钱庄主要包含两种类型:支付结算型、非法买卖外汇型。


1、支付结算型

不法分子利用其控制的大量空壳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采用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资金从对公账户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从而实现偷逃税款,非法套现等不法目的。


2、非法买卖外汇型

非法买卖外汇型地下钱庄有以下两种交易方式:


“对敲型”外汇交易:不法分子在境内收取“客户”人民币后按照汇率计算好对应外币,然后通知境外合伙人将对应外币扣除佣金后划转到“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反之亦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


“换汇黄牛”:不法分子在国内外汇黑市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换汇黄牛”。这种交易规模不大,现金交易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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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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