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元投资受处罚 涉及票据交易违规操作
中国证监会7月12日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15名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经查明,博元投资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份,李晓明和余蒂妮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并共同控制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博元投资的控股权。此后,2011年至2014年6月期间,余蒂妮为博元投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和余蒂妮共同控制了博元投资董事会的多数席位,李晓明负责博元投资的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李晓明指定人员保管博元投资公章,博元投资的大额资金支付和公章使用需向其请示。
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蒂妮。
二是博元投资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2011年4月29日,博元投资公告称,各股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已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526953000元,并称因博元投资账户被限制使用,相关款项均付至其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账户。
经查明,为履行股改业绩承诺,2011年4月25日至27日,博元投资向其他公司借款1亿元,通过循环转账,累加4次由华信泰转给裕荣华,虚构收到履行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384528450元。原借款1亿元最终于2011年4月27日转回了其他公司账户。
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所称的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384528450元并未真实履行到位,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三是应收票据交易存在背书不实情况,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
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背书,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购入、置换、贴现交易,虚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预付款,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和利润,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博元投资和子公司的应收票据交易存在背书不实情况。2011年~2012年博元投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实)向珠海青禧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同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杰)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共73张。向天津同杰支付银行承兑汇票30张,收到天津同杰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44张,并且将36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并且,2013年博元投资将121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天津同杰及其他6家公司,收到77张承兑汇票。
然而,除2011年12月珠海信实收到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万元)查无此票外,其他与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相一致的票据背书中,均没有记载珠海信实、珠海青禧、天津同杰等公司的背书信息。此外,博元投资和相关银行分别提供的票据复印件还存在部分票据票面信息或样式不一致等情况。
为掩盖股改业绩承诺补偿款未真实履行到位的情况,经博元投资李晓明和余蒂妮提议,2011年12月13日,博元投资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的意见》,同意博元投资使用闲置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博元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每日经济新闻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