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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信息登记业务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49号)

发表于:2017-08-03   阅读数:6981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承兑信息登记操作,现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纸质商业汇票承兑信息登记业务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在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类别为“05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且已开立清算账户的财务公司,应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票交所发[2017]17号),在交易系统自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

二、在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类别为“07间接参与者”且未开立清算账户的财务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或向上海票据交易所申请在交易系统自行登记。

(一)营业执照所列或监管机构批复的经营范围包括纸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

(二)在交易系统设立会员或系统参与者时,在交易系统中填写了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并以票交所资金账户作为其在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清算结算账户。

三、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的财务公司,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承兑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信息登记。

四、申请自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的财务公司,应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权限开通申请,说明业务情况和申请事项并加盖公章,经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开通。

五、财务公司自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前,应在待登记的纸质商业汇票票面将其记载为付款人开户行,在付款人开户行对应栏目填写财务公司名称、行号、地址,其中付款人开户行行号需与交易系统中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一致。

六、已开通权限的财务公司,对其承兑的或其集团内企业承兑并将其作为付款人开户行的纸质商业汇票,应严格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票交所发[2017]17号)的要求,自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以及相应的止付信息登记、结清信息登记以及付款确认、提示付款等业务,不得委托开户银行办理。

七、财务公司应及时在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或上海票据交易所资金账户内备好头寸,保证自行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的纸质商业汇票及时解付清算。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上海票据交易所,联系电话:021-23139999。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日

 

文章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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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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