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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政策、交易现状与风险滋生

发表于:2017-08-18   阅读数:1141

一、问题引出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可在全球范围内交易的网络虚拟货币。由于比特币技术基础的区块链共识算法具有构造数据唯一性、真实性特点,使其实质成为一种具有金融属性的数字资产。以当前市场论,全球范围内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户已逾100,000家,而比特币在我国国内流通交易的平台仅有OKCoin币行、火币、比特币中国等数家互联网站,尚未取得作为通用货币使用的资格。

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个人投资需求提升,国内比特币交易量已经跃至全球总交易量的80%,且比特币市场交易价格也不时发生剧烈波动,一度有从1256人民币暴涨至8000人民币的情形。此外,区块链技术机理更使比特币具有匿名性与全球化快速交易的特征,因而容易遭受犯罪分子利用,沦为诈骗、洗钱与非法交易的工具。因此,随着比特币价格持续震荡并逐渐进入理性发展期,监管层正迎来重新审视比特币行业规则、探讨行业发展管理思路的最佳时期。将比特币交易纳入市场、政策与法律多重监管的范畴,厘清法理概念边界、明确交易合法性质与维护宏观金融秩序,当下正处在为行业正本清源的关口。

另一方面,比特币创新倚赖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本身也大大推动了金融产业的技术升级与金融科技(FinTech)的蓬勃发展。规制比特币运营主要实体即各类比特币交易所时,若单纯进行打压式监管,不仅易迫使比特币交易转入更难以管控的地下黑市与场外交易市场,也更会遏制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发展。因此,针对于比特币交易所采取合理创新的监管方式便显得极为关键。本文如下即对比特币交易现状及存在问题作出实证与理论分析,以提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践意义的有关制度构建与监管导向的建议。

二、比特币:政策、交易现状与风险滋生

(一)全球监管背景与国内政策现状

目前而论,美国、日本及欧洲等域外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作为合法私有财产大体保持积极乐观态度并表明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具体地,一部分国家或地区将比特币界定或视为“货币单位”,比照银行法等进行规制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一部分国家或地区则明确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禁止在其境内流通;此外,也有一部分监管实践对比特币的货币性质界定保持观望审慎态度,表示目前仍对比特币不进行监管,或者单纯将其界定为某种金融工具比照部分金融监管条例进行规制。

(1)视为“货币”的监管经验

德国是全球首个正式认可比特币货币身份的国家。德国金融部依照《德国银行法》规定将其定义为一种“货币单位”和“私有货币”,并明确与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需要课缴税款。此外,德国财政部进一步界定比特币不属于“电子货币”或者“外汇”,而是可用于多边结算的符合德国银行业条例规定的金融工具。

法国政府在2012年即批准由私人经营的比特币中央交易所,并允许该交易所与法国国民信贷银行合作,为法国民众提供支付服务、提供信贷以及提供欧元和比特币双币种借记卡等类银行业务,并允许用户持有借记卡进行除购买比特币、提取现金以外的其它活动,如进行网上IPO、支付股息等。但是,法国立法或政府声明中并未正式认可比特币的“货币”地位,只是在该中央交易所框架内对比特币相关商业活动比照银行业规则进行监管。

欧盟整体层面,立法已经规定对比特币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实质从侧面认可了比特币与一般法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为了反恐等需要,欧盟委员会还规定将比特币纳入反洗钱规定范围,比照银行监管条例实施严格的实名认证和交易监督机制。

此外,亚洲范围内如日本政府正致力通过将比特币合法化从而实现监管,换言之即是通过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以实现全面的金融监管;新加坡政府则规定比特币可在其境内用于支付、结算、兑换现金、商品买卖等行为,但需在流通和使用中就所得课税。

(2)否认“货币”地位的监管经验

全球范围内目前主要有俄罗斯和泰国等明确排除了比特币的货币身份,禁止在其境内流通。其中,泰国央行规定全境所有比特币业务均不得开展,也不得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俄罗斯总检察院则在2014年声明本国法定货币为卢布,不允许其它任何货币或者货币替代品取代卢布的法币地位,并命令禁止在本国境内从事任何比特币业务。

(3)放任自由或者视为金融工具的监管经验

英国政府明确表示比特币暂时处于行业自律的不监管状态,但要求涉及外汇的比特币从业公司及交易所经过金管局(FCA)登记接受监管;美国方面目前则只有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定义为资产并规定将依照资产标准对比特币进行征税,而有关比特币交易的细则也仅将其界定为大宗商品,并规定比特币的交易行为应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

但是,有关比特币交易行为管控和交易安全保障,美国各州或各大交易所还制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全美比特币交易所要求对交易行为人执行完整的反洗钱与实名认证(AML/KYC)机制;纽约州金融厅(NYDFS)则要求州内所有从事与数字货币相关业务的公司需申请获得比特币交易执照(BitLicense)方可受许可经营,甚至引发大量从业公司迁出纽约州的后果。

此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虽未出台明确规定就比特币是否具有“货币”地位进行界定,但已经指出不得利用比特币参与违反现有法律的诈骗及反洗钱等活动。

(4)我国政策现状

我国已于2013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比特币风险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并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比特币相关业务。但《比特币风险通知》同时也表明:“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比特币风险通知》便要求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且须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综合观之,我国监管思路上已经对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作出有别部分域外实践的界定并肯定了比特币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但尚未出台有关比特币交易的具体监管规则或者有关交易场所设置、交易程序管控等实际的制度框架。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语境下,为保障普通消费者财产权益、防范洗钱风险乃至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相关交易制度的构建实施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国内交易现状与风险滋生

截至2017年1月,包括火币网、OKCoin币行和比特币中国在内的国内三大比特币交易所交易量已经超过全球交易总量80%,而近期由于区块链技术引入大众视野以及监管层对各大平台进行约谈动作频繁,更造成比特币市场交易价格出现较大范围波动,暴涨暴跌现象对部分参与交易的普通民众造成损害,引发央行对比特币行业秩序、行业规则持续关注。目前来看,由于《比特币风险通知》禁止各类持牌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业务,仅对比特币流通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互联网站建设运营维度内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规制,并未涉及与比特币交易更为密切的信息安全、资金存管以及道德风险等问题,已经形成行业内各类风险滋生的局面。

(1)大量使用信用杠杆放大市场风险

根据《比特币风险通知》规定,比特币交易只是普通民众风险自担、具有参与自由的网络商品买卖行为。但现实情形是,比特币正普遍被各类市场交易参与者视为投资(投机)工具之一,在各大交易平台进行每日超过亿元人民币数量级的集中交易。虽然《比特币风险通知》严格界定比特币仅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将其与传统金融机构、金融交易行为和金融市场割裂开来,但不可否认当下的比特币市场交易核心机制已经具有类似证券、期货市场的特征,一些广泛存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方式也被大量引入比特币交易市场当中,引发诸多问题。

其中尤应关注保证金制度引发的市场风险问题。比特币投资者通常会以自有资金作为担保向其所在平台请求配资,采取杠杆交易方式放大自有资金量,如目前各大平台的融资融币交易最大便可提供5倍的信用杠杆。此外,虽然部分平台会根据融资融币交易情况对配资额度和杠杆倍数进行随时调整以控制投资者风险,但针对比特币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合约交易方式却没有严格的额度限制,投资者最多可用20倍杠杆买入或卖出。当市场出现暴涨暴跌现象时,大量短期投资者倾向于炒作比特币市场交易价格,以致比特币价值被扭曲,进而放大市场风险乃至影响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宏观秩序。

(2)资金存管机制缺乏增加操作风险

《比特币风险通知》限制传统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比特币业务,因而比特币交易平台无法将交易相关的法币资金和比特币托管于任何第三方持牌支付机构,也无接入银行存管的可能。当前,所有法币资金和比特币均在交易所以资金池形式存在,且资金和比特币出入记录无任何第三方可信证据留存。比特币交易所缺乏资金、比特币存管和托管机制,不仅存在交易机构挪用用户法币资金和比特币可能,也加剧了平台跑路的道德风险。此外,因为交易所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和人力进行资金保管业务,也进而增加其内部操作风险。

(3)交易机制漏洞催生跨境套利风险

《比特币风险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虽然监管层明确规定了比特币交易所的反洗钱义务,但由于交易所提币机制的漏洞,实践中通常出现交易所提币后转向地下的问题。具体地,因为交易所提取比特币服务有一定限度,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参与方往往会倾向于接受场外及黑市交易提供的提币服务,同时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参与方还能通过某些特殊渠道违规转移跨境资金。根据各大比特币平台统计数据分析,该类资金转移转移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并导致境外比特币交易所非理性币价上涨、交易量短期剧增,催生跨境套利风险,也对国家货币、外汇管控秩序带来挑战。

(4)宣传规范缺失侵害投资者权益

整个比特币交易行业并不具有自律规范,监管层也为制定针对各交易所的具体经营规则。各大比特币流通平台时常会因业务拓展等需要,进行各种不合规范的宣传,误导投资者且造成不利影响。如部分平台或卖家公开宣传购买、持有比特币可以对冲人民币贬值风险、绕开外汇管制秩序等,不仅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有关经营者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行为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我国金融市场管控秩序的权威性,不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一些实质上的传销组织如MMM金融平台等借比特币概念进入国内,以金融互助、高额收益等词汇自我包装,并以传统传销组织的发展下线模式诱使大量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购入比特币或者其它形式电子货币,对普通投资者产生显著误导影响,进而促使比特币交易价格短期内非正常性上涨。一方面挑战刑法有关非法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有碍金融监管秩序维护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实现。

(5)信息监管盲点提供违法犯罪便利

《比特币风险通知》已经明文规定交易所须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并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部分交易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便利并未严格执行实名认证要求,且监管层也未就交易所交易记录和资金记录制定更为详细的留存备案和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仅凭交易所自我监督的资金记录并不具有对市场和社会公众公开透明的效果,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使比特币交易所沦为诈骗、洗钱或者非法资金套取等不法活动频发的场所。实践中,已经不乏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管理漏洞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将其当成洗钱通道实现非法转移资金、套取违法所得等目的。


文章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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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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