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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假证伪造印章 男子获刑三年五个月

发表于:2018-06-08   阅读数:1780

6 月6 日下午,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并当庭宣告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 年2 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在合肥,为制作虚假证件购买了电脑、打印机、钢模机等制假工具,利用在路边及电线杆上张贴小广告的方式招揽生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间又以每枚人民币10 元至20 元不等的价格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国家机关印章12 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25 枚。2017 年9 月20 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伪造和购买的国家机关印章共计161 枚,伪造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共计164 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私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且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二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文章来源:新安晚报

采编人:阮华玲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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