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双色铜合金普通纪念币及防伪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8年11月16日起陆续发行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7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5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1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介绍
1.正面图案。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正面图案为国徽,国徽上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下方刊年号“2018”字样,左右两侧为果实图案。
2.背面图案。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背面主景图案为阿拉伯数字“40”,背景图案为牡丹花、飘带和礼花。主景图案上方刊“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字样,右下方刊面额“10元”字样。
(二)纪念币面额、规格、材质和发行数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面额为10元,直径为27毫米,材质为双金属铜合金,发行数量为1.8亿枚。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数量见文末附表。
(三)发行方式。
双色铜合金纪念币采取预约方式分两批次发行。第一批次于2018年12月28日起发行。第二批次具体发行日期及工作安排将另行公告。
(四)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公众防伪特征
1、双金属结构和内芯复合材料
硬币外环为黄色铜合金,内芯为具有独特机读性能的镍带复合白铜材料。
2、斜全齿间隔半齿

硬币边缘分布有交替排列的斜全齿与半齿。
3、隐形图文
将硬币倾斜适当角度,可在背面主景图案“40”的局部区域,观察到隐形图文“4”和“0”。
4、微缩文字硬币背面右侧的礼花尾端星形图案中,可观察到“G”、“G”、“K”、“F”的微缩文字。

(五)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与现行流通人民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双色铜合金纪念币第一批次发行工作安排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承担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双色铜合金纪念币(以下简称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约发行工作。
中国工商银行负责上海、内蒙古、辽宁、吉林、广东(含深圳市)、四川等地区;
中国农业银行负责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海南、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
中国银行负责天津、山西、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地区;
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北京、河北、黑龙江、浙江、河南、云南、甘肃、宁夏等地区。
二、2018年11月27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向社会公告当地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的分配数量。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预约兑换网点和每个网点的可预约数量。
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于2018年12月5日至12月8日办理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的预约业务。公众可通过上述四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网站或前往其营业网点进行预约登记。
四、改革开放币每人预约、兑换限额为20枚。
五、改革开放币预约、兑换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六、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4日办理预约兑换。公众可按照约定的时间,持在预约系统中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约定的营业网点办理预约兑换业务。
公众如代他人领取改革开放币,需持被代领人在预约系统中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且代领人数不超过5人。
七、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预约兑换期内未兑换的预约作废,公众可在改革开放币第二批次预约期内重新预约。
八、在预约、兑换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预约发行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公布截至前一日全国各地区网上预约、现场预约情况及兑换进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各地市网上预约、现场预约情况及兑换进度。在改革开放币第一批次发行期间公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公众查询并监督。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双色铜合金纪念币分配数量
地区  | 分配数量(万枚)  | ||
第一批  | 第二批  | 合计  | |
北京市  | 560  | 460  | 1020  | 
天津市  | 250  | 210  | 460  | 
河北省  | 470  | 385  | 855  | 
山西省  | 310  | 255  | 565  | 
内蒙古自治区  | 400  | 330  | 730  | 
辽宁省  | 720  | 600  | 1320  | 
吉林省  | 400  | 330  | 730  | 
黑龙江省  | 410  | 340  | 750  | 
上海市  | 570  | 470  | 1040  | 
江苏省  | 540  | 450  | 990  | 
浙江省  | 440  | 360  | 800  | 
安徽省  | 250  | 210  | 460  | 
福建省  | 200  | 160  | 360  | 
江西省  | 170  | 140  | 310  | 
山东省  | 720  | 600  | 1320  | 
河南省  | 390  | 320  | 710  | 
湖北省  | 270  | 220  | 490  | 
湖南省  | 230  | 190  | 420  | 
广东省注1  | 850  | 710  | 1560  | 
深圳市  | 110  | 92  | 2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0  | 160  | 350  | 
海南省  | 40  | 32  | 72  | 
四川省  | 230  | 190  | 420  | 
贵州省  | 90  | 75  | 165  | 
云南省  | 110  | 95  | 205  | 
西藏自治区  | 15  | 12  | 27  | 
重庆市  | 110  | 90  | 200  | 
陕西省  | 230  | 190  | 420  | 
甘肃省  | 130  | 110  | 240  | 
青海省  | 54  | 44  | 98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90  | 70  | 16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20  | 100  | 220  | 
留存历史货币档案注2  | 1  | 0  | 1  | 
装帧销售  | 330  | 0  | 330  | 
合计  | 10000  | 8000  | 18000  | 
注:1.表中广东省数量不包含深圳市的数量。
2.中国人民银行在每次发行新币时,均在发行库中留存一定数量,作为实物档案,供未来货币研究使用,这部分货币称为留存历史货币档案。
3.中国人民银行可能根据各地预约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配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将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