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套场景类商户洗钱风险分析指引
一、基本情况概述
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涉嫌通过虚假告知支付场景、套用其他行业业务背景等方式准入,实际为其违法、违规业务提供资金转移支持。
易被利用行业主要为:数码家电、家居建材、书籍/音像/文具、服装服饰、五金器材、化妆品/护肤、综合商城等。近期,新增中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行业套用“代发工资”场景。
二、类型特征分析
01商户主体疑为空壳公司
公司法改革后,公司由实缴资本制转变为认缴资本制,这一改革极大程度地降低了公司注册成本,以致于全国企业注册数量呈几何倍增长。但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空壳公司注册转让、企业银行账户开立、电商网站搭建备案、支付接口技术开发等一系列流程均有专人操作。大量空壳公司作为商品流入市场后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稳定,主要表现形式为:
(1)成立时间极短
新成立公司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大型企业或集团成立的新公司;二是既往有行业从业经验的人群创办的新公司;三是无任何经营背景可查、股权结构极其简单的疑似空壳公司。其中一、二的企业背景均有迹可循,三极有可能为空壳公司。
(2)存在大量股权结构极其简单的关联公司或批量成立的公司。
通过手机号、邮箱、董监高股等关联人信息,可在公开渠道搜索到大量股权结构极其简单的关联公司或批量成立的公司,主要特征有:手机号相同、邮箱相同、主要人员相同、成立时间相近、注册资本多为50万/100万/200万或5万/10万等极小额或其他统一金额、注册地集中或多为偏远乡村地区。对该类公司,可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手机号: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从企业历年年报或登记信息中提取的手机号、商户通知电话、商户负责人手机、业务联系人手机、财务联系人手机、技术联系人手机、风控联系人手机、协议收件人手机等。
邮箱: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从企业历年年报或登记信息中提取的邮箱、商户通知邮箱、商户负责人邮箱、业务联系人邮箱、财务联系人邮箱、技术联系人邮箱、风控联系人邮箱、协议收件人邮箱等。
董监高股等关联人:商户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董事、高管、商户负责人、业务联系人、财务联系人、技术联系人、风控联系人等。
(3)留存的联系方式可以关联到代办工商注册等方面信息。
通过前述渠道获取的手机号、QQ号、或QQ邮箱,搜索网络信息、微信、QQ详情,存在代办工商注册或企业管理咨询相关的新闻、简介、招聘、微信/QQ头像、微信/QQ签名。
(4)征信记录较差或征信缺失
新成立的公司,经网络搜索往往无任何经营、招聘、宣传相关信息。成立多年公司,则存在频繁工商信息变更,或多年年报不能及时更新,或经工商检查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经网络搜索无任何经营、招聘、宣传信息等无法核实到商户实际经营的异常情况。
空壳公司的判定标准不能基于某一点推测,应结合上述多个特征综合判断。例如:
例一:A科技有限公司,上年年底成立,次年一月至支付公司开户(成立后极短期内开户);注册地址为城市的偏远区域;工商网站未留存任何联系方式、外部网站未查询到任何经营信息(无经营记录)。A由B科技有限公司100% 控股,该公司隶属于B集团,B的经营背景可查,基本可判定为非空壳公司(仅排除空壳公司可能,未判定其他可疑点)。
例二:C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半年后至支付公司开户(成立后短期内开户);通过天眼查查询其监事D名下存在二十余家公司,名称相似、注册时间相近、注册资本基本相同、股权结构单一,且均未查到实际经营业务,疑为批量注册的空壳公司。
例三:E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交易对手。其天眼查联系电话另关联了三十余家贸易公司,全部集中在X市,该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相互重合。法定代表人A名下成立数十家企业,主要集中在X市。综合分析,怀疑E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为批量成立的空壳公司。
例四:F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交易对手。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也进行跨行业系重大变更;其天眼查邮箱XXX@qq.com,搜索该QQ简介显示“低价注册公司”等信息,疑为空壳公司。
02外部负面信息多
通过网络搜索商户名称、手机号、邮箱、邮箱尾缀、网站域名特殊字符、合作方等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获取到期涉嫌违法违规的经营业务。例如:
G有限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可直接获悉该商户经营外汇业务,不符合准入标准。
H有限公司,2018年12月成立,2019年1月申请开户;无任何经营相关信息;提交网站备案主体为I有限公司,经查,I有限公司经营股票配资、外汇期货等业务,不符合准入标准。
03网站/APP质量较差
(1)商品品类滞后或数量极少
品类滞后:例如,数码家电类网站所售手机、电脑等产品非当前新款或热门款,服装服饰类网站所售服饰全部与当前季节不符(反季销售除外)等。
数量极少:该分析要点应结合商户交易量等其他情况综合考量,例如,商户单日单边交易量达数百万及以上,但网站所售商品均为“滞销款”或品类数量极少,较为异常。
(2)商品价格与市场行情严重不符
将网站所售商品与市场正常价格作对比,超过一般市场价格20%以上缺乏商业合理性。该分析要点应以商户盈利点为考量依据。
(3)不同商户使用相同类型“模板网站”
模板网站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站布局相似、购物流程基本相同、联系电话多为手机号或无、客服人员长期不在线或无客服、不同网站注册账号密码可以通用等。
(4)无法正常购物
接入入金产品的网站,购买商品时,无法完成支付(支付界面跳转失败或流程无法正常流转)。
仅接入代付无入金场景的网站,购买商品时,无法完成支付或网站披露的支付方式不包含在线支付(即仅有网银转账、银行汇款、线下现金支付等)。
(5)商品/仓库照片造假或明显存在其他平台水印
准入或要求商户提供证明材料时,如涉及仓库或商品实物照片,可通过百度识别判断照片是否为网络抄袭。
04交易特征较为异常
主要业务场景呈现如下交易特征:
(1)小贷/消费信贷类
整体特征为小额分散;现金贷单笔金额多为2000元以下,一般消费分期单笔金额多为5000元以下,医美/烟草等大额分期单笔金额多为50000元以下;入金/出金交易中可能会存在一至五个大额收/付款人作为资金方。
(2)商品销售类
入金交易单笔金额多为商品金额的整数倍(多为1倍),交易对手数量较多;出金主要提现至同名对公户或法代/财务等个人账户或供应商,交易对手数量极少。
(3)供应商/分销商打款类
多使用加款+代付的交易方式;供应商、分销商数量、交易金额应结合商户业务规模符合合理区间。如为新成立或规模较小的商户,该业务场景较为异常,小规模商户业务模式单一、与合作方打款金额较小频率较低,接入支付公司成本较高流程复杂,不符合商业合理性。
(4)代发工资类
多使用加款+代付的交易方式;收款人数量应结合商户业务规模符合合理区间;收款人收款频率应与工资发放频率基本保持一致;单笔代付金额应基本符合正常工资范围。
当商户告知为上述业务场景,但实际交易特征与上述特征不符时,视为异常情形。此时在尽职调查中应重点关注如下常见异常特征:
● 用户充值
在金额特征方面,单笔金额为美元汇率或其他值的固定倍数、单笔金额多接近5万元但不足5万元、单笔金额个位数后刻意加无规律小数点、同一用户或同一IP在同一时间段存在多笔拆分交易等。
在IP特征方面,仅入金交易可获取有效IP,需关注充值用户IP是否集中、IP归属地是否集中、IP归属地与商户经营活动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大量IP归属地为洗钱高风险地区。
在交易附言方面,支付单中的商品名称、订单信息均为有效交易附言,需关注附言信息中是否包含违法、违规类业务,或交易附言中描述的业务与商户告知业务不一致的情况。
● 商户加款
主要指加款、充值等不涉及收单的产品,资金主要来源于商户或商户关联方/合作方。
在交易对手方面,需关注非同名加款方的背景、经营范围、向商户付款的合理性等。
在交易金额方面,需关注使用充值产品但单笔金额较小、累计笔数较多的情况,主要原因为充值产品手续费较高,小额高频的充值规律不符合常理。
交易附言分析要点同用户充值部分。
● 批量代付
主要指批付、实时付款,代付交易需结合商户业务场景、使用的入金产品等情况综合考量。重点关注代付的交易特征与商户业务场景是否相符、交易规模与商户业务规模是否相符、交易附言是否存在异常等情况。
例如,J有限公司加款备注多与公司经营业务相符,如咨询公司备注多为工资、奖金,建材公司备注多为材料货款等,与加款时告知的推广场景不符;同一交易对手同一时间段交易存在明显拆分、接近5万元的异常情形。
05证明材料存疑
序号 | 表现形式 | 问题 |
1 | 商品单价、数量的计算结果与支付单金额不一致 | 订单对应的商品销售详情存在瑕疵 |
2 | 商户提供的商品单价与网站实际定价不一致 | |
3 | 用户手机号码为空号 | 订单的购买人信息存在瑕疵 |
4 | 用户收货地址为全国各地银行/支付公司地址或其他伪造地址 | |
5 | 伪造物流单据 | 物流单据存在瑕疵 |
6 | 商户业务确实发生在线下,无法提供物流单据 | |
7 | 商户存在线上业务但拒不提供物流单据 | |
8 | 商户拒不提供清单 | 供应商供货清单/分销商分销清单存在瑕疵 |
9 | 清单中的商品无法在商户网站查询 | |
10 | 清单中的商品价格统计存在明显错误 | |
11 | 清单中的供应商品总额或分润计算总额与支付单金额不一致 | |
12 | 合作方为个人时,仅填写姓名,无手印或证件信息 | 合同/协议存在瑕疵 |
13 | 合作方手机号为空号 | |
14 | 伪造合作方联系地址 | |
15 | 合同/协议存在大量错别字 | |
16 | 合同/协议中存在明显与常理相悖的情况,如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合作方公司成立时间 | |
17 | 无法提供员工身份信息或伪造员工信息 | 员工证明材料存在瑕疵 |
三、洗钱上游犯罪类型分析
此类套场景商户可分为如下两类:
01商户本身经营违法违规业务,提供虚假审核资料以电商名义开户,再使用技术手段将支付接口用于其实际经营平台。
常见违法违规业务有:非持牌现金贷、互联网彩票、期货/白银/原油/外汇等非法交易平台以及其他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业务类型。经调查核实,涉嫌明确洗钱上游犯罪的商户,应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管控措施;涉嫌接口外放至违规业务、未涉及洗钱风险的商户,应同步至XX部作出风险管控。
02无证经营的“第四方支付”(即违规聚合支付)平台,利用大量空壳公司在支付公司开户,为其二级商户通过支付公司转移资金。
考虑此类“第四方支付”不受监管监控,二级商户资质良莠不齐,极有可能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碰触其二级商户资金或协助其二级商户洗钱。经了解,此类“第四方支付”业务在市场上已形成稳定的“产业链”,利用空壳公司以电商、实物销售等虚假业务名义在各家支付公司开户,行业内称之为“现号”,业务人员拓展二级商户后,利用技术手段将原电商网站支付接口转至其二级商户实际经营网站。拓展的二级商户多从事棋牌、博彩、时时彩、色情网站、外汇买卖等违法违规交易。此类商户涉嫌非法经营,经发现后,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点评:连连支付深入分析了套场景类商户的洗钱风险,是其深厚反洗钱实践经验的反映。本文提供了一整套具有很强借鉴意义的风险监测标准,是其他义务机构非常难得的学习材料。